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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附“远东”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天津电缆企

发布时间:2022-03-05 14:33浏览次数:

       坚持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不断深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日前,宜兴法院首次通过执行手段,强制注销天津远东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名称中的“远东”字号,切实保障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其“远东”字号延续使用至今,经过多年经营,远东电缆发展成为全国知名的电缆生产企业,“远东”文字及图形商标品牌价值巨大,也惹来了一些别有用心者的觊觎。2016年,天津远东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在注册时,擅自将企业名称定为“远东”,并将其电缆商品打上“远东”字号,引发消费者产生混淆。远东电缆有限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以该公司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销售和声誉为由,于2019年5月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远东公司擅自使用“远东”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判决天津远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远东”字号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同时向远东电缆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案件判决后,天津远东公司未及时履行判决义务,远东电缆有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向天津远东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多次电话联系,要求其依法履行判决内容,但该公司负责人拒接电话,接通后也以“不清楚”“不知道”等理由进行推脱,始终不履行判决内容。另查明,该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遂依法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向天津远东公司的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注销天津远东公司名称中的远东字号。目前,该公司名称已被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据了解,此次执行是宜兴法院首次通过执行手段强制变更侵权企业的名称,依法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司法保障。
       企业名称是市场主体的名称和企业重要的营业标识,消费者或购买者可以通过不同的营业标识而识别商品的来源,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企业名称因他人擅自使用而引起市场混淆的,构成仿冒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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